(2017)冀0702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国永红、赵艳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永红,赵艳彬,许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60号申请人:国永红,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赵艳彬,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许国强,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国永红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艳彬、许国强名下价值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国永红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34号锦绣花园小区3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许国强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1号2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国永红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34号锦绣花园小区3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国永红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