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国瑞、定州市鲜丰养殖技术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瑞,定州市鲜丰养殖技术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瑞,男,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定州市鲜丰养殖技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定州市东亭镇土厚村。负责人张军占,理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国瑞与定州市鲜丰养殖技术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四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