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秀玉、兰陵县金陵镇(原贾庄乡)夏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玉,兰陵县金陵镇(原贾庄乡)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董秀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兰陵县金陵镇(原贾庄乡)夏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恒昌,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董秀玉与被执行人兰陵县金陵镇(原贾庄乡)夏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的(2006)苍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兰陵县金陵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的(2006)苍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