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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秀玉、兰陵县金陵镇(原贾庄乡)夏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玉,兰陵县金陵镇(原贾庄乡)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董秀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兰陵县金陵镇(原贾庄乡)夏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恒昌,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董秀玉与被执行人兰陵县金陵镇(原贾庄乡)夏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的(2006)苍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兰陵县金陵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的(2006)苍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