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爱平申请执行代伟旦、代贵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平,代伟旦,代贵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赵爱平,女,1969年11月21日生。被执行人:代伟旦,男,1981年12月18日生。被执行人:代贵丰,男,1981年10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爱平与被执行人代伟旦、代贵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