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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贻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贻喜,陈代梅,臧贻贵,鞠秀芹,臧贻林,马玉花,王继成,仇宗花,臧海波,臧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臧贻喜。被执行人陈代梅。被执行人臧贻贵。被执行人鞠秀芹。被执行人臧贻林。被执行人马玉花。被执行人王继成。被执行人仇宗花。被执行人臧海波。被执行人臧秀娟。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臧贻喜、陈代梅、臧贻贵、鞠秀芹、臧贻林、马玉花、王继成、仇宗花、臧海波、臧秀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