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行审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卫生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卫生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2行审42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豪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小坤,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红旗,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卫生富,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卫生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潼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萌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