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山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黄群兰与梁安喜、胡培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兰,梁安喜,胡培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黄群兰,居民。被执行人:梁安喜,建筑业。被执行人:胡培书,居民。本院在执行黄群兰与梁安喜、胡培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淑明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