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748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48006-5。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向阳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3686934-6。法定代表人XX仁。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沛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6日为129271.26元,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据实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和相应的复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3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539元,由被告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负担。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与申请人核实,被执行人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已经被拆迁,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汉皇食品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