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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广云与董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云,董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660号原告:王广云,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董炜,男,1971年1月9日出生,现住梅河口市。王广云与董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广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广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广云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博闻—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