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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不履行征缴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咸阳市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2行初73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组织机构代码:43566001-6。法定代表人陈平安,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不履行征缴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