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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濉溪友爱医院与于文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友爱医院,于文大,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807号原告:濉溪友爱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董恒英。被告:于文大,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第三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濉溪友爱医院与被告于文大,第三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文大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