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晓楠等与孙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明,高晓楠,孙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明,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晓楠,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晶,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云,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小明、高晓楠因与被上诉人孙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4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小明、高晓楠以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赵小明、高晓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明、高晓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59元,减半收取3129元,由上诉人赵小明、高晓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丽萍审判员 太 熹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