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防水材料款人民币155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1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闫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费2230元予以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