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魏善应、肖发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善应,肖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魏善应,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发文,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魏善应与被执行人肖发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魏善应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213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334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肖发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肖发文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发文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发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肖发文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2014)鼓执行字第802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4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叶家耀、魏文太、严晖严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肖发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肖发文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发文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发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肖发文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提供。我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是否同意,请合议庭成员评议。魏文太: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叶家耀: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