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王某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互助土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22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互助县威远镇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某,女。申请执行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互卫计医罚字(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由,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祁 全 文审判员 文 贻 贵审判员 刘 忠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孝前花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