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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子安诉许双琼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子安,曹胜全,许双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435号原告:龙子安,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曹胜全,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许双琼,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龙子安与被告曹胜全、许双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子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子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