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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吴秋邦、晏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吴秋邦,晏早玲,官小波,宋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735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672412438D,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以北。法定表人:叶国和,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奔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贷后管理员。被告:吴秋邦,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余江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江县。被告:晏早玲,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余江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江县。被告:官小波,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被告:宋美华,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市人,经商,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吴秋邦、晏早玲、官小波、宋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将贷款本息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0.99元,减半收取68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65.50元由被告吴秋邦负担(2017年7月25日被告吴秋邦已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审 判 长  祝根龙人民陪审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王小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