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进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刑初476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进林,又名张铁龙,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方城县,住方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进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进林到方城县城关镇综合市场第二期工地七星豹电动车专卖店斜对面,将谷某停放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284元。2、2016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张进林到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东延万德隆超市西边,将赵某停放的一辆赛利特牌两轮电动车的盗走。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769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进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进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胡某、孙某、张某证言,被害人谷某、赵某陈述,被告人到案经过、方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截图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05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判处。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进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玲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