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国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国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82号申请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红星西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26094280。法定代表人:梅本长,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国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国光村。负责人:王超旭,主任。申请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国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国光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083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国光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