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志贤与张文生、彭雪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志贤,张文生,彭雪珍,广州市汾花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优伟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贤,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玲,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生,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梅县,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雪珍,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梅县,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汾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71号108房。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优伟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71号108房。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职务:总经理。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8号自编二栋201房。法定代表人:卢俊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世,该公司的员工。上诉人周志贤、上诉人张文生因与被上诉人彭雪珍、广州市汾花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优伟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向本院述称,因一审法院是公告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其于2017年6月才得知本案诉讼;本案是债务人张文生伪造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印章虚构担保事实,涉案担保合同应属无效。本院认为,一审期间,因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停产歇业,一审法院在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该公司送达的情况下,向该公司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诉讼文书,程序上并无不当。但鉴于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二审时出示的公司印章与涉案借款担保材料中出现的“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印章明显不同,本案中张文生是否有私刻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伪造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承诺书》等担保材料?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需发回重审,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周志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人张文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1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邹迎晖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艳婷林洁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