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家芳、倪佰兵等与李建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芳,倪佰兵,李建,孙瑞丽,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874号原告:周家芳,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倪佰兵,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述两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孙瑞丽,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419500。负责人:王佳伟,经理。原告周家芳、倪佰兵与被告李建、孙瑞丽、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家芳、倪佰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芳、倪佰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芳、倪佰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625元),由原告周家芳、倪佰兵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