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国定与张必炎、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定,张必炎,XX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2328号原告:陈国定,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必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XX华,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陈国定与被告张必炎、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国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陈国定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必炎与被告XX华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4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9日,被告张必炎向原告陈国定借款10万元,由被告张必炎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定与被告张必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必炎理应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张必炎、XX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必炎、XX华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必炎、XX华归还原告陈国定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蓝照辉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人民陪审员 周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