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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与董树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董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树忠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申请董树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