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346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7民初346号原告:康某某,男。被告:曹某某,男。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某某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被告曹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2000元,期限为三个月。后原告通过帮被告找运输业务,以运费抵顶了7000元。后被告于2016年4月9日,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25000元一张,并答应2016年8月1日归还原告。到期后原告找被告要钱时,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没有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曹某某同意将所欠原告康某某的25000元从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康某某2500元,至2018年4月底以前全部付清;双方当事人就此事自此再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钢人民陪审员 范贵林人民陪审员 刘月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