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0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卡来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卡来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志成,丁叶萍,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0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江行军。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卡来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三元。法定代表人:赵志成。被执行人:赵志成,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丁叶萍,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法定代表人:赵志成。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7189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赵志成、丁叶萍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426室房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城移字第××号,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城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13)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790976元【详见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临钱评报字(2016)第70号资产评估报告】。因二次拍卖均流拍,故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5日10时至2017年7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变卖,案外人楼燕娇(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01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志成、丁叶萍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426室房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城移字第××号,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城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13)第XXX号】归买受人楼燕娇所有。二、买受人楼燕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