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惠治亮与固原福邦投资有限公司、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治亮,固原福邦投资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治亮,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原福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怀斌,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周军,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上诉人惠治亮因与被上诉人固原福邦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宁04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治亮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惠治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治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惠治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忠清审 判 员 李凤玲代理审判员 傅美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