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聪、吴铁柱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聪,吴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张聪,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吴铁柱,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魏屯镇赵祥屯村。本院在执行张聪与吴铁柱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春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