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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建东、李工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东,李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李工良,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东与被执行人李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其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洪   亮审判员 刘文亮审判员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自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