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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淑先与关凭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先,关凭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42号原告:王淑先,女,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刚(王淑先之子),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被告:关凭志,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王淑先诉被告关凭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贵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