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淑先与关凭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先,关凭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42号原告:王淑先,女,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刚(王淑先之子),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被告:关凭志,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王淑先诉被告关凭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贵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