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执异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长青对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嘉豪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李嘉豪,金红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865号案外人:吕长青,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树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嘉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嘉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嘉豪,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金红爱,女,朝鲜族,1980年6月4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本院在执行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嘉豪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吕长青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吕长青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吕长青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吕长青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   振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