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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桂先、湖州织里睿俐熊制衣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桂先,湖州织里睿俐熊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168号申请人:潘桂先,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湖州织里睿俐熊制衣厂。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利济中路113-1号。投资人:刘伸。申请人潘桂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5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织里睿俐熊制衣厂的银行存款10571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49元,由申请人潘桂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