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泉鹏与孙中建、孙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泉鹏,孙中建,孙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514号原告:郭泉鹏,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孙中建,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孙忠民,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邹城市。原告郭泉鹏与被告孙中建、孙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郭泉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泉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泉鹏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