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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建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792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官桥法庭。被执行人:林建基,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法院官桥法庭移交的的林江铅诉林建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交案件受理费175元。经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林建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培忠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