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蔺学美、闫立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蔺学美,闫立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1602号原告李宏伟,女,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海市。被告蔺学美,女,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海市。被告闫立岗,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现住乌海市。原告李宏伟诉被告蔺学美、闫立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崔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祁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