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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金影合与王伟、胡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影合,王伟,胡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497号原告:金影合,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伟,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进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金影合与被告王伟、胡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吴洁宇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晓琴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金影合与被告王伟、胡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洁宇、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为你方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