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金影合与王伟、胡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影合,王伟,胡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497号原告:金影合,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伟,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进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金影合与被告王伟、胡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吴洁宇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晓琴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金影合与被告王伟、胡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洁宇、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为你方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