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梅亚与刘伟、刘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亚,刘伟,刘亚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初字第4911号原告:梅亚,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伟,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亚威,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亚诉被告刘伟、刘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亚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已减半),由原告梅亚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予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