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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680号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2刑初68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因办理贷款业务相识。2016年9月,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一条办理“分期付款购车业务”的消息,恰逢张某准备购买汽车,便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自称是西安智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睿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其办理分期购车业务。随后,陈某某以朋友要购车但无法亲自到场办理手续为由,向智睿达公司业务员索要了一份空白的订车合同。同年9月28日,陈某某在朋友公司约张某见面,并与其签订了购车合同,同时要求其交纳2万元购车定金,张某遂于2016年10月14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某支付了2万元。之后,陈某某向智睿达公司交纳了5000元,剩余1.5万元挥霍。张某发现被骗后随即要求陈某某归还钱款,未果,遂于2016年12月19日报案。2017年3月6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向张某归还被骗1.5万元,张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经陈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调查,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