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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侠与彭亚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侠,彭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62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李侠,女,汉族,53岁,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彭亚军,男,汉族,48岁,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李侠与被执行人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4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现该案件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亚军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