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雷与被执行人仇贤良、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雷,仇贤良,高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谭雷,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仇贤良,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高春生,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雷与被执行人仇贤良、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仇贤良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高春生已履行部分案款,被执行人高春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谭雷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