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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春、陈燕君与绵阳市盐亭县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陈燕君,绵阳市盐亭县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263号原告:李春,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陈燕君,女,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绵阳市盐亭县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盐亭县红光东路***号阳光上城*栋*号。法定代表人:李吉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英,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陈燕君与被告绵阳市盐亭县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春、陈燕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陈燕君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陈燕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28元,减半收取计11164元,由原告李春、陈燕君负担。审 判 长  罗 堻人民陪审员  胡晓松人民陪审员  罗小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