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513号原告:纪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生,深泽县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生,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