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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武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武志强,李氏,丁文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大道南317号惠民馨苑沿街商业B区103、104室。负责人:郭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银萍,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志强,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氏,女,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欣,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文华,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香橙公寓。负责人:王英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志强、李氏、丁文华,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计1016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 审 判员  张 昊代理 审 判员  刘 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阿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