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土默特左旗中山村委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中山村委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124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全胜路南路口西。被告土默特左旗中山村委会负责人:申补财职务:村长住所地:土默特左旗中山商场商铺2#、商铺3#、商铺4#、商铺5#、商铺6#。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左旗中山村委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