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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同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8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同远,男,1989年6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学文化,××××广播电视台职工,住宿迁市泗洪县。2012年3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同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同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张同远酒后驾驶苏N×××××牌轿车,从宿迁市泗洪高速入口进入新扬高速穿越新沂市境内进入京沪高速,在京沪高速红花埠出口下高速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带至新沂市中医院抽取血样检查。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张同远静脉血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张同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同远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同远户籍信息、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爱庆等人证言,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同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同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同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