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执异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与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姜日升,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异35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楼40层4603。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硕罡,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传武,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执行人:姜日升。被执行人: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与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姜日升、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传武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撤回追加刘传武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奎哲代理审判员王嘉雯代理审判员任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