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孟华英与李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华英,李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852号原告:孟华英,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连合,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芳芳,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孟华英与被告李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芳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华英撤回对被告李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孟华英负担。审判长 刘虎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