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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南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2339033-3。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长青,男,生于1968年5月17日,系该行不良资产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从2008年3月3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从2011年4月1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至案件执行终结之日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清偿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实施查控,查明其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王某某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