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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二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某二的工资收入48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双元领款后已于2017年7月3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恢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