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斯洪飞与李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洪飞,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斯洪飞,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冰,女,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斯洪飞与被执行人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冰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斯洪飞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嗣后,被执行人李冰将本案案款人民币5000元交至本院,并交纳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71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