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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叶集区玖林木业有限公司与张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叶集区玖林木业有限公司,张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707号原告:六安市叶集区玖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柳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035A3C。委托代理人:沈大全,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灿,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六安市叶集区玖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林木业公司)与被告张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玖林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大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模板,有时存在赊欠情况。2015年4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83258元,立有欠条为凭。2015年4月20日以后,被告又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模板,2016年2月22日,双方对2015年4月以后的货款进行核算,被告又拖欠原告货款223720元,立有欠条为凭。现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706978元,后经原���多次催要未果。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06978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还清全部货款时止)。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以来,张灿多次从玖林木业公司购买建筑模板,有时存在赊欠情况。2015年4月2日,经双方结算,张灿尚欠玖林木业公司货款483258元,立有欠条为凭。2015年4月22日至9月25日,张灿又多次从玖林木业公司购买建筑模板,2016年2月22日,经双方核算,张灿又拖欠玖林木业公司货款223720元,立有欠条为凭。现张灿合计欠玖林木业公司货款706978元,此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6月22日,玖林木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并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697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关于利息问题,因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必然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0.7%承担利息以弥补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叶集区玖林木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06978元;二、被告张灿向原告六安市叶集区玖林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06978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还清全部货款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0元,由被告张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林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